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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政策

 

  (1)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不同,投资者可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取得所需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项目主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生产性项目可通过赠送、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
  (2)投资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第二年计缴。其中,对列入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和医药制药项目免缴场地使用费。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列入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医药制药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亩平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经营期5年以上的,无偿划拨所必需的国有土地。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列入国家计委和经贸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土地按3-4万元/亩(含出让金)出让。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产品有市场需求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按4-5万元/亩(含出让金)出让。
  (5)在县城规划区已征地的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建环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保健等公益性项目和娱乐场所,以及仓储设施2000m2以上的,土地出让不超过8万元/亩(含出让金)。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经政府批准可分期在两年内付清土地费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7)外来投资者采用租赁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最长50年,年租金根据不同项目按土地标定地价结合租赁年限计算,其租赁价格每亩不超过500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公益性项目,租赁期在10年以上的可免交3-5年的年租金。
  (8)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使用权折资入股的,折资价格以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评估价作为依据,地价每亩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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