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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后,留县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三年,减半补助五年。 (2)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兴办的非生产性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后,留县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一年,减半补助两年。 (3)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三分之一。 (4)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和专利技术外来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全额补助年限和部份补助年限可分别延长五年。 (5)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外来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实行15%税率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其实际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所得税额留县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 (6)投资于农业、林业、渔业开发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10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额留县部分的50%补助企业。 (7)外来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或应税农业特产品开发项目,属外商投资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交农业特产税3年;属县外国内投资的按相同标准由同级财政补助。期满后,同级财政再按其实得税额的50%补助企业,期限为5年。 (8)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林、牧加工企业,由县财政按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一次性给予贴息支持。 (9)外来投资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免缴厂房及办公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供电及配电贴费。厂房及办公用房的建筑营业税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后,留县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 (10)鼓励外来投资者以各种形式参与我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资产重组。重组后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享受上述第4条的优惠政策。 (11)外来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资产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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