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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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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障

 

  (1)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新办企业(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代办或协助办理所需手续。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招商引资项目手续并只收工本费,在资料具备的情况下,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2)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凡外来投资项目,县农工办负责农业开发项目,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负责工业、商贸(酒类)项目,建设局负责建筑、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项目,并提供及时、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对投资新办、合资合作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和属地管理。所有县级单位和部门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准许方能对外来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的擅自检查或多头重复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县级执法机关对外来投资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除特殊情况外,需事先报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外来投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经济处罚,实施前应书面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县领导批准同意,未出示核准依据,企业可拒绝接受;外来投资企业法定的各项年检,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
  (4)严格执行外来投资企业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明白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对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的部门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明白卡"所列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单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收费部门年终要向县政府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者投诉制度。县招商引资局作为外来投资者的投诉机构,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各类投诉,并及时报分管县领导批示后直接或交由相关部门办结。投资者也可直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任何部门在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有关情况向投诉者通报或说明。
  (6)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及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种扰乱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生活秩序及危及外来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执法部门有责任依法及时受理、处置涉及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
  (7)县外国内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愿来我县落户的,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不收增容费,并均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8)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其关系可保留在县人才交流中心,若被行政事业单位聘用,工龄可连续计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纳入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
  (9)奖励:凡为我县引进企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项目)投产、投运之后,由同级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凡从国家、省、市和社会团体、个人争取到各种无偿划拨、无偿援助和捐赠资金的(不含本单位使用部分),按到位资金的3-5%给予奖励。
  (10)对重大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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